社會上吵很兇的還是柯文哲的案子,在PTT我常被誤會為小草,總是被認為激烈的為柯說話,這邊澄清一下,其實不是。我一直認為柯P的民眾黨問題一堆,尤其是吸納了一些勢力後藏污納垢,在對許多細節上的處理缺乏經驗與常識,手底下的人也沒心力管好,太自以為是,所以才導致有今日,身為一黨黨魁當然要負起相關責任,如果有貪污那是跑不掉的,但司法對他是否公平是另一回事,特別是證據力的問題,北檢、鏡檢、法院的辦案過程瑕疵,也引起另外一些值得關注的司法改革議題,包括無罪推定原則,若是有掌握到金流跟贓款,那證據力當然就強,只有Excel 的證據力卻也太弱,這一點連謝長廷(真的有當過律師、幫千夫所指的被告辯護過的人)也是這看法,而不是牙醫的法律見解~XD 但在臺灣另一個司法很嚴重的問題,就是人證口供的效力,這點是嚴重跟國際脫節,先不多談。以下是我在別處回應,關於臺灣司法到底是人治跟法治的一段話,大家看看笑笑。

「在政客的眼中,法律就是可操作的工具,用來掌控國家,用來消滅政敵,用來自我圖利,而不是保護人民的法益,天賦人權還要你寫在憲法上來保障,而不是不用憲法也該給予你保障,那麼人權到底是天賦,還是憲法賦?要保障人權,那人權是否有分貧富貴賤?人權是否真正落實平等?還是因為執政黨掌握了釋憲的權力,掌握了司法的工具,就能決定人權高低?臺灣要遵守兩公約,想要廢死,兩公約將應受保障的權利更加具體化,包括天賦之生存權及其它相關權利,其中,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就有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:「自由如遭受侵害,均獲有效之救濟,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,亦不例外;後面幾款都是要保障其司法救濟之權利,然後看看北檢對柯文哲的作法,顯然是違背保障其司法救濟之權利,更不用說第十條,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。你們認為北檢跟鏡檢有尊重其天賦人格?受刑事控告之人,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,應假定其無罪。你們認為北檢跟鏡檢有無假定其無罪?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,北檢有遵守? 所以說這公約顯然在此司法案件被忽視  任何人之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或通信,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,其名譽及信用,亦不得非法破壞。光這項公約所載,就該由NCC糾舉鏡檢,由相關權責單位指正北檢辦案之態度     但你們看不到政府相關單位有任何作為,保障被告所應尊重之人權及人格權,所以你們認為臺灣司法是人治還法治?」

這樣,可以懂我的立場是什麼嗎?司法應該符合正義的原則,過程要合於對天賦人權的尊重,這一點應該是超黨派,對所有我國公民皆是公平的,雙重標準就是一種司法不公的體現,搜查、調查、起訴過程的瑕疵,未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是對人權的侵犯,違背偵查不公開是對人格權的侵害,過去司法改革的目標在這個案件中完全被背棄,這才是我所重視的議題,過去國民黨白色恐怖時期對人民的壓迫,造成的恐懼,不應再次發生,而這個案件對社會大眾產生的示範性作用是什麼?留給大家評斷。希望看我網誌的朋友,不要認為我有特定的政治立場,我的立場永遠只有一個,就是為「全部」人民都好的那一個立場,並且理性的辯護與推論。即便我不贊同其他人的立場,但我也會捍衛他們發言的權利,捍衛言論的自由,言論自由受到輿論迫害,我也會為此發聲,並非少數群體的聲音就不該被聽到,被污衊,被嘲笑,被掩蓋在人格的污辱言語之下,這也是西方學者所談的民主的危機與終結預兆。愛惜民主,就要尊重在這制度下的每一個人,要為所有群體好,而不是只為你自己那一群同溫層好,要認真去傾聽與你意見不同的聲音,理性的討論,找出對大家都好的方案,具體實踐。不願去聽與你意見不同的聲音,用輕蔑嘲笑的方式面對,是歧視與偏見的尹始,希望人們都能以關懷與理性的態度面對持不同意見的人展開對談,期待臺灣的民主,真正能實現「我為人人、人人為我」的理想。

我認為國際兩公約是很好的,臺灣就算沒入聯合國,不受國際組織認可,也可以遵守,過去也提到過,我個人絕對贊同廢死,但務實而言要先有民意可接受之替代方案,而已判後緩執行,就該立刻進入該方案施行,這是另一個很複雜的議題,有空再談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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