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看到FB社團有人po上這篇新聞: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feature=share&v=WW2MohLD9xU&app=desktop
忍不住去查了一下,經過確認後,高雄市已於2015年通過所謂的「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」,
-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高市府環綜字第 10405694300 號令制定」 -
其中內容:
「第 三 章 空氣污染管理
第 十三 條 為改善空氣品質,主管機關應推廣使用低污染運
具,及清潔能源車輛,劃定低污染運具示範運行區。
主管機關應分階段公告本市轄內禁止使用二行
程機車之時程及區域,並最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
月三十一日前禁止本市使用二行程機車。」
這條就是針對二行程機車,然而罰則並不高:
「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使用二行程機車者,處
機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。」
也就是說,禁行後如果被抓到一次罰500元。
當然很樂觀的事情是,以效力優先而言,憲法>法律>命令,
上位規範之效力優於下位規範,於發生法規競合時,上位規範可推翻下位規範,
「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,法律之效力優於法規命令,
法規命令之效力又優於自治條例,自治條例之效力復優於自治規則」
(引自陳朝建教授:「行政法教室-淺說法律位階及其適用順位的問題」
所以當「地方自治條例」 vs 「憲法」時,遇上憲法中的:
「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
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」
那就走著瞧阿XDD
至於台中的「環境維護自治管理條例」,我還沒找到啦,請有找到的朋友提供一下吧:
大家也可以參考一下2015年的這篇文章:
裡面明確提到:
「學者研究台灣空污境外污染源僅佔28%,而高雄空品不良主要還是在地的污染源。
高雄pm2.5高過國家標準2倍以上,其主要生成來源都是工業。」
以及:
「中油公司林東村則說,要管制二行程機車可能要考慮到社會弱勢的問題。」
最後要說:不公不義的法律,只會傷害人民百姓之權益。
無知無能的政府,無法執行真正有益之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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